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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6-10-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教代会性质和地位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综合性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审议岗位责任制方案、人事制度改革和奖酬金发放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等。

 

 

()讨论审议教职工出售、购买、调整住房方案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四章  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第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创造条件。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落实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九条 换届时,负责制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条 征集代表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并组织落实,形成书面提案工作报告,在下一年教代会上向代表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校党委和校行政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一)安排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二)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

(四)拟订大会日程、议程。

(五)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六)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由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十四条 校工会在开会两周之前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报告上报湖北省教育工会。

第六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和各层次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6%10%,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因故调离原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则代表资格自然免除,由原单位补选新代表。 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同时又是各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
)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因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构建和谐校园,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八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或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七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以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后,报校党委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工作报告;

()审议讨论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每次代表大会开会前,都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交大会讨论的各种主要文件,要在会前发给各位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教代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执委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执委会由29人左右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对校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内容提出建议;

()确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主持代表大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分别开展工作。其任务是:
    (
)对教代会要讨论的主要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主任由执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组长会,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章 教代会代表组

第三十条 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为有利于工作,各部门工会主席可根据条件选为正、副组长。如部门工会改选换届后,新任主席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应由所在单位补选为代表。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组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各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在本单位党总支和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工作,代表本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组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向代表组(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

()审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原则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1、根据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单位领导干部述职,并进行评议,每年可进行一次。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2、监督本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罢免。

第十章  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征求教职工意见后就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酬金分配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之前一个月,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向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见附件)。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必须有3名以上代表附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员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通过后即可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情况且具有实际意义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承办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认真制定实施落实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四)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落实方案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检查和反馈

(一)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章  教代会文秘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档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四)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三十八条 建档范围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

(六)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登记表。

(七)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八)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九)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等。

(十)兄弟院校的贺信。

(十一)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分级管理。

(二)确立专人管理。

(三)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湖北科技学院工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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