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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湖北科技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0-1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预算程序,维护预算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办法适用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财政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中心工作,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源,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核及批复

第五条学校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编制程序上参照省直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模式,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对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六条学校的收入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下同)、事业收入(含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含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学校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含国有资产收益征收计划)。

第七条学校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又分为校级项目支出预算和省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条人员经费预算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由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人事部门负责学校承担的离退休费、优抚对象及抚恤救济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支出(职工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费等)的预算编制;学工部门负责学生奖助学金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是保证各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人员经费之外的其他基本运转所需支出。

党政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基本运转支出预算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通讯费等;后勤服务部门基本运转支出预算包括环卫绿化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宿舍管理费、水电费、日常维修费等。办公费、差旅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按照定额核定;培训费由人事部门编制预算;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由学校办公室编制预算;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由组织部预算;环卫绿化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宿舍管理费、水电费、日常维修费由后勤部门编制预算;通讯费(全校办公电话、网络运行费、个人通讯补贴)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网络管理中心及人事处编制预算。

教学院部基本运转支出预算,包括教学管理经费、实习见习经费、学生教育管理经费、毕业论文经费、考试经费、学术交流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该项预算根据基数、教职工及学生人数,由相关职能部门计算核定,核定后反馈到各院部,院部按核定数额编制预算。

第十条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校内各部门为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运转支出以外的所有支出计划。其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也就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各项支出均不以上年预算为基础,而是根据学校的财力和各部门的建设发展规划重新核定项目所需资金,视其轻重缓急作出安排。

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根据“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编制预算。教学院部、科研机构涉及学科、专业、平台、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核定建设项目和金额,报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反馈到相关院部和科研机构,院部、科研机构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金额编制校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一下”期间,省级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后,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前,学校要按上级要求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绩效目标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高度相关,绩效指标要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要求。

第十三条在部门预算编报阶段,学校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有关要求、学校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和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核。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该项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学校采购进口产品应先报省教育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省教育厅每年4月和8月集中受理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学校要逐步建立工程及修缮类项目的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意见将作为财政部门项目批复、预算调整、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必需开支。

第十七条学校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一上”资料、“二上”预算建议初步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报经教育厅结合事业发展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工作学校将采取 “两上两下”的编报方式。一般从当年8月上旬启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前置审核工作开始,至次年1月末省人大批复预算时结束。学校应于8月份之前明确下年度的工作重点,以便于科学制定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1.“一上”阶段(8月上旬至9月中旬)。主要工作为:完成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报工作;完成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申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三大项:房屋、汽车、单价20万元及以上大型专用设备)、学校基本情况及人员编制变化情况等材料上报工作。

具体流程与要求: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报。①8月上旬各部门、院部编制项目申报表及编制说明,报归口管理部门;②8月中旬,归口管理部门就各部门、院部编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③8月下旬,由校长组织分管校长及职能部门就预算编制的总体原则、重点项目安排,形成初步意见,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启动预算编制工作,确定上报项目;④8月底各相关部门根据党委常委会的批复修改文本,由财务处汇总上报。

(2)非税收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人员编制变化情况材料上报。①9月上旬,人事处完成人员编制及变化情况报财务处;②9月中旬,相关院部和部门完成“三大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国资处汇总,报财务处;③9月中旬,相关部门完成基础数据上报财务处:教职工人员统计表(人事处)、基层党组织统计表(组织部)、在校学生统计表(学工处、研究生处、继教学院)。④财务处完成非税收入(含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报教育厅和财政厅。

2.“一下”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下旬)。财政厅下达我校预算控制数,根据该控制数以及绩效目标前置审核所批复的项目情况,结合学校综合财力,由预算工作委员会测算形成学校年度总预算及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将校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下发至各部门,各部门按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3.“二上”阶段(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此期间各部门将全口径上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各部门将预算表报财务处汇总,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形成初步的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财政厅初审(11月上旬完成)。根据财政厅反馈信息,编制形成正式的预算文本,经审计处审核、教代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财政厅、省人大预工委审核(12月上旬完成)。

基本流程为:10月末,各部门按预算控制数编制收支预算及全口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财务处;11月上旬,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11月中旬,报财政厅初审;财政厅反馈意见,学校修改,形成正式预算文本,经审计处审核、教代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报财政厅、省人大批准。

4.“二下”阶段。省人大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省财政厅将预算批复到学校,学校收到批复后10日内,发文下达学校预算并正式执行。

第三章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主体”的原则。统一领导,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分级管理,即分管校领导对归口收支计划的执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部门主体,即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按一定比例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学校预算经批复正式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支出内容,要加强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坚决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须指定报账员,部门负责人、报账员须熟悉本部门预算安排、报账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按《湖北科技学院报账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报账。

各部门、在职职工在财务部门公布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消费活动,须严格执行《湖北科技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报账。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预算用款计划上报、审批、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由学校通过网络与省财政厅直接联网,按程序报批执行。省财政厅通过网络将执行情况转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新增支出首先动用不可预见费、财政拨款净结余以及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超收部分,不足部分可按程序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解决。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动用不可预见费、调整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以及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时,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资料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后将批复结果直接通知学校,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在支出预算总额内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年度累计调整变动数不超过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数10%且申报资产中不含大型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价20万元以上大型专用设备)的,由学校报省财政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年度累计调整变动数超过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数10%的部分,以及调整或追加项中含大型资产的,学校要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批,省财政厅将批复意见下达学校,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资金预算调整事项的,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学校在预算执行阶段,要严格执行人大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不得调整或追加。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于土地、房屋、车辆、单价20万元及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由财政厅将批复下达学校;单价10-20万元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房屋、车辆)的处置,由教育厅审批,报财政厅备案;单价低于1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学校报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后执行。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实施采购行为。

第二十九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确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为:申请部门提出调整需求,财务处制定初步方案,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调整、追加预算。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缩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上述预算调整范围。

第三十一条动用学校不可预见费按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布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一般于中期和年终出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重要依据。

第四章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年终财务决算从12月上旬开始启动,至下年1月下旬结束,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数据的上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清查,以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上报决算数据;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科研成果等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

学校财务部门形成决算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财政厅直接对学校进行决算批复。

第三十四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应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预算执行结束后,先以部门为责任主体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然后由学校负责绩效评价的部门进行全面绩效评价。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充分体现“用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原则。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主要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投入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立项的规范性、绩效目标设立的合理性、绩效指标设立的科学性、资金落实情况;过程方面主要评价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是否健全有效;产出方面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效果方面主要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财务管理、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部门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的因预算部门(单位)前期论证不充分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资金支出预期无绩效或低绩效的,经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同意,调减当年预算,必要时停止执行。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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