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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湖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10-10   点击数:

为切实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 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科学规范地做好湖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纳入认定程序: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标准。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在200-350元之间。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应在200元以下。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明等;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为组长,院部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院部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认定时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遇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办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院部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实事求是地提供其家庭经济来源及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及申请类别。

2、院部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及走访、调查等方式,认真审查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分类评审,并在申请表填写明确的评审意见。

三、院部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告分管学工工作领导办公室、院部学工办公室、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学生分类名单公示期内,院部对学生的投诉应进行认真核查,对情况不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院部核实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名单和《申请表》由院部具体经办人及院部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名单予以审定,并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名单在校园网上再次进行公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审定名单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

一、各院部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学生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二、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部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政策性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1、学习不认真刻苦、态度不端正、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者;

2、有酗酒、抽烟等不良行为或者明显的高消费行为者;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活动者;

5、行为严重失范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一、 学校和院部均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电子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

二、 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报告制度,院部定期将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学籍异动情况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资助情况、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以及学习和奖惩情况定期向学生家长报告。

三、学校每年定期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并及时维护、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一、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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