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设置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市、自治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提交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英语、翻译、商务英语)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原则上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进校后部分核心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按各省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满足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规则:
(一)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文综/理综中的最高分;
(二)新高考改革“3+3”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选考科目之和、选考科目中的最高分;
(三)新高考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之和、再选科目中的最高分。
排序后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下同),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湖北省普通类考生中实行:考生电子档案投档到我校后,其投档成绩超过所在院校专业组投档线5分及以上,完整且不重复的填满了6个专业志愿,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到其填报的专业志愿之一,不调剂至未填报的专业。
第十八条 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实行分类投档,且入学后不得调整到项目以外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美术学、设计学类、音乐学、表演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文化成绩×0.4)×2”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综合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二)舞蹈表演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7+文化成绩×0.3)×2”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综合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各省投档规则进档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普通类专业同分录取规则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规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学类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第二十一条 护理学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二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档时,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科技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对艺术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
第二十八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即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将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提供经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三十一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15-8338003 0715-8327888
学校网址:https://www.hbust.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科技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