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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湖北科技学院章程

湖北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科技学院经教育部批准,于2011年12月由咸宁学院更名。咸宁学院于2002年3月由原咸宁医学院、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

咸宁医学院起源于1965年创立的湖北医学院咸宁分院,1994年独立设置咸宁医学院。

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起源于1937年创立的蒲圻简易师范学校和1942年创立的湖北省立第一高级中学,先后更名咸宁地区师范学校、武汉师范学院咸宁分院、咸宁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与咸宁市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科技学院”。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学校有温泉新校区、咸安校区、温泉老校区三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hbust.com.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肩负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生为本、学者为先、依法治校、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形成了医学为传统优势学科,理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撑的学科体系。

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推进转型发展,重点打造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地理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和教师教育等专业特色。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弘德、博学、敏行、敢先”。

第二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建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科技学院代表大会(简称“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是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对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校纪委由校党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湖北科技学院校长(以下简称“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全面负责落实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学者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议或1/3的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票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建立并执行议事规则,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学、科研人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席。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谊会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经校党委批准后,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履行管理、执行、服务、监督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指导、监督教学科研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教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

第二十六条 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院部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院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院部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拟订院部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院部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在院部设立党委或党总支。院部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部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党政领导集体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研究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依照其职能,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校友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管理,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国爱校,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及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或者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学校为在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创办、合办、合并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湖北科技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按照所在院部和地域成立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以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适当形式以资纪念和表彰。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与学校规定公平享受福利待遇;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约约定、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爱校,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完成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进行绩效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规范学术活动,严厉打击学术造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配置、采购、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举办的直属附属医院,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校园、人文校园、园林式校园和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传统,面向国家战略和湖北战略需求,主动对接咸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湖北中部崛起战略实施需要,立足于咸宁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的集合优势,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打造科技高地,推进开放办学,开展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发掘和传承地域特色文化,丰富大学文化内涵,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功能,引领地方文化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理事会。理事会履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徽创意主题为“扬帆远航,激情飞扬”,以“湖北”首字母“HB”、科技的英文缩写字母“ST”为基础设计元素组合造型。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旗以蓝色为底色,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奋进之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请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校党委负责章程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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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邮编:437100 联系电话:0715-819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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