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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19   点击数:

湖北科技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照湖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学校可以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投标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和与财政资金配套使用的其他资金采购湖北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4号)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学校汇总各单位采购预算后编制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经财政厅批复并下达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后,各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经过校内审批后由学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

第三条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省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及限额外,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咸宁市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者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采购。包括: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照相机等);

3.生活用电器(电冰箱、风扇、空调机、热水器等);

4.教学科研专用仪器;

5.图书和档案;

6.家具用具;

7.办公消耗用品;

8.其他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

(二)服务类

1.信息技术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

3.维修和保养服务;

4.会议和展览服务;

5.商务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等);

6.物业管理服务;

7.保险服务。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主管部门。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五条 学校可以自行采购,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必须进行校内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信息技术、维修和保养、印刷、保险、物业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学校其它行政、后勤办公等设施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批量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教材、图书和档案等批量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审计项目单项送审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设备单项5万元以上、耗材批量5万元以上的;

(九)后勤各类物资批量5万元以上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低于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购金额达到校内招标数额标准,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采购。

采购金额达到校内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购单位应当通过经费监管部门向招投标领导小组申请批准后执行。

各申购单位单独未达到上述校内招标标准,但全校年批量达到标准的采购项目,学校集中组织招标协议供货商。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审批手续齐全且资金得到落实后方能进行招标。房屋维修、装修、绿化等工程项目采购金额由基建处和后勤处共同确定(学校设造价工程师后需经造价工程师确认),报审计处预审。

第六条 以下项目不纳入学校统一招标的范围:

(一)受市场价波动影响大的学生食堂鲜活物资采购;

(二)紧急情况下的修缮施工;

(三)附二医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医疗设备采购的招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达到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校内招标的采购项目,完成采购项目审批程序后进入招标程序;

2. 招标办(发规处)会同申购单位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申请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参数及其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

3.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邀请招标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应对拟邀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4.招标办报招标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批准招标;

5.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向具备投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或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相关咨询答疑;

6.纪委监察处从评委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委并通知评委参加评标;

7.招标办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标,负责开标评标的组织,主持开标评标会;

8.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审查投标人资质;

9.评委组成评标小组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0.评标主持人宣布中标候选人顺序;

11.招标办公示评标结果;

12.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标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确定中标人;

13.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学校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依法对校内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采购申请表》,送采购项目的经费监管部门和财务处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编入年度采购预算和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并说明资金来源。经审查可以采购的,报项目经费监管部门的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校长审批。重大项目或者校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校长依照《湖北科技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或《湖北科技学院院长办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其中预算内50万元及以上视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未编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的,一律由校长审批,其中预算外8万元及以上的有校长提议提交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预算外10万元及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校内审批后,报招标办,由招标办和财务处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标明应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代表学校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标明可以由学校自行采购,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校内招标要求的,由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未达到校内招标限额的,且不属于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的意见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时监督部门必须参与。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学校部门职能划分承担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施的采购及维修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资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装修)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基建处。其他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经费监管部门,其中:

教材征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图书馆纸质图书、期刊和数据库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图书馆;

房屋与水电维修、后勤物资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后勤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下达后,招标办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会同申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招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属于本条第五款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校园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招投标工作分管领导。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属于湖北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未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时,应当在学校主页上与发展规划处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办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参照公开招标文件的格式,由招标办会同申购单位编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应有2~3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时间的,需经招标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7日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招标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后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明文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重新招标;

(二)如属于再次招标的情形,可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签字盖章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如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串标围标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投标或其他形式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学校有权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内容不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信誉等审查。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主持人宣布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废标的情形。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一般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规定法律法规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的,也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由申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应当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可有1名评委。

评标小组成员应于开标前在纪委监察处派员监督下当场从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申请回避评标工作。没有申请回避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回避。招投标领导小组亦可依职权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执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是评标小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六)评标小组的建议。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改变招标形式。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任何人不得干涉投标、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串标、合议或拒标不评等。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办应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质疑。纪委监察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的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者纪委监察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提交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通知书副本报送采购项目经费监管部门分管领导。

中标通知书对学校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项目的经费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经费监管部门和申购单位与中标人拟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条款确定后,采购单位、经费监管部门、纪委监察、审计、法律顾问和经费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分别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意见,报学校法人代表签批并在合同中签字。学校法人代表可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委托经费监管部门分管领导代签合同。

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分别存放学校办公室、经费监管部门、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备案。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持有合同正本,其他部门可持副本。

财务处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报合同备案登记表,报省财政厅进行合同备案确认。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转包分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经费监管部门应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完成安装、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组织监督合同履行以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验收。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监督合同的履行以及货物或服务的验收。

按照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入库登记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有关规定,按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所有形成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招投标主管部门为立卷归档的责任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该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该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该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评标小组成员有该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该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在已往采购活动中送货不及时、售后服务差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秩序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由政府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附二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科技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北科技学院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2. 湖北科技学院采购申请表

3. 湖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

湖北科技学院采购合同审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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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邮编:437100 联系电话:0715-819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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