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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时间:2018-03-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湖北科技学院出资,设立咸宁湖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咸宁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湖北科技学院校区内。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对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教育项目投资;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工程维修与维护;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物业服务;工程咨询、财务咨询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承接材料辐照加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湖北科技学院,出资方式:货币。湖北科技学院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湖北科技学院除对本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经湖北科技学院批准生效。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由湖北科技学院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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